一、服務對象:(需同時具備以下五項證明)
1.年滿15歲(含)以上。
2.領有身心障礙證明。
3.以居住彰化縣為原則。
4.通過職業輔導評量並建議安置於庇護性就業職場。
5.通過庇護工場入場評估者。
二、申請辦法: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家長(監護人)向本縣勞工處職業重建窗口提出申請。
三、聯絡窗口:本會(04)8963-820分機170 林梅足主任
一、服務對象:(需同時具備以下五項證明)
1.年滿15歲(含)以上。
2.領有身心障礙證明。
3.以居住彰化縣為原則。
4.通過職業輔導評量並建議安置於庇護性就業職場。
5.通過庇護工場入場評估者。
二、申請辦法: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家長(監護人)向本縣勞工處職業重建窗口提出申請。
三、聯絡窗口:本會(04)8963-820分機170 林梅足主任